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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销售会计分录

2022-12-05 来源:excel学堂 230

导读:老师,粮食收购企业,收购湿粮,然后烘干销售,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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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需要交增值税吗
    你好 这个是免增值税的
  • 老师你好,粮库玉米盘赢,玉米销售的会计分录
    你好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 、   二、存货的盘盈盘亏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盘存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存货盘盈、盘亏要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 粮食销售会计分录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老师,顺价原则是什么意思呢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粮食时.其定价基准是收购价+ 利息 + 税金 +费用+合理利润+员工工资。达到或超过此基价的销售粮食即为“顺价销售”,低于此基价则为“低价倾销”
  • 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红星农场大米款54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10吨白酒的市价为51000元。(1)计算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2)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1)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消费税。 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税率为13%(假设为当前税率,实际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增值税是基于销售额(或称为销项税额)来计算的。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 = 51000元(题目中给出的10吨白酒的市价) 增值税 = 51000 × 13% = 6630元 消费税的计算: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是20%加0.5元/500克(或1元/斤),即每斤白酒的消费税是1元加上销售额的20%。 由于1吨=2000斤,所以10吨=20000斤。 消费税 = 20000 × 1 + 51000 × 20% = 20000 + 10200 = 30200元 (2)接下来,我们写出相关的会计分录。 首先,记录销售白酒的会计分录(假设白酒的成本为30000元): 54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30元 (注意:这里增值税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但分录中只记录54000元对应的销项税额部分,即663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元 贷:库存商品 30000元 会计分录: 税费-应交消费税 30200元 时: 6630元 贷:银行存款 6630元 (消费税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200元 贷:银行存款 30200元 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 老师,国有企业粮油收购粮食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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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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