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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工作的理解

2022-11-21 来源:excel学堂 71

导读: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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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齐红|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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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会计主体不能持续经营,则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我看到是对的,但是没有解析,表示不理解
    同学,你好 因为会计核算的前提就是要持续经营
  •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对 B错 答案解析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老师这个为什么是错的 谢谢
    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大于会计机构负责人,就是单位出了问题,老板负总责,而不是会计领导
  • 对会计工作的理解
  • 老师,工资入账的成本我理解的是应发工资作为成本对不对哟。
    是的,你的理解是对的。
  • 为获取更多接触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机会,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工作底稿适用方面作出较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证。这句话怎么理解?
    同学,你好 意思就是现任注会可以向前任注会保证说,我不会把从你这知道的信息用在我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类似这样的保证,来换取知道前任注会在审计被审计单位所获得的审计证据
  • 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 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 5.下列各情形中,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属于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事务性变动的是( )。 A.注册会计师删除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B.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C.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D.注册会计师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补充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您好,选D,补充证据不是变动
  • 3)甲公司与非关联方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双方共同委托工程造价专家对项目造价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了工程价款,甲公司对建造成本进行了调整。A注册会计师拟不了解该专家的工作,直接向乙公司寄发询证函。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此处的专家工作?一般商业行为,只要双方都认可,专家做了什么工作与审计工作有什么关系? 反过来,如果乙公司不认可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了解专家工作又有什么用?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专家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原因如下: 1.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形成审计意见。专家的工作可能涉及到会计或审计专业以外的专长领域,这些领域的知识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可能是陌生的。因此,了解专家的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估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专家是否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这有助于确保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可靠和可信的,从而作为审计证据的组成部分。 3. **审计风险管理**:了解专家的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专家工作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来应对这些风险。 4. **审计责任**:即使利用了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仍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专家的工作以确保其符合审计目的。 如果乙公司不认可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了解专家工作的意义在于: 1. **沟通和解决分歧**: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了解专家的工作来识别乙公司不认可的原因,并可能协助双方沟通和解决分歧。 2. **重新评估审计证据**:如果乙公司不认可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考虑是否需要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 3. **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需要基于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来形成审计意见。如果乙公司对专家的工作有异议,这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形成。 4. **法律和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保其审计工作符合法律和职业准则的要求。了解专家的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履行这一责任,即使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无论乙公司是否认可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了解专家的工作都是必要的,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完整性。直接向乙公司寄发询证函而不了解专家的工作可能会导致审计证据的不足,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1.有没有会计和仓库管理都是一个岗位的工作?2,有没有会计的一部分工作和仓库管理都是一个岗位的工作?3.还有哪些工作和会计合在一起的工作?具体说说
    你好 1.有没有会计和仓库管理都是一个岗位的工作? 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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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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