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和会计移交清册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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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包含哪些内容?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包含哪些内容?移交给谁?
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请保留此标记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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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档案清册移交内容?移交给谁?
答你好!这个看你有哪些档案要移交,就写明档案名称。
移交给其他人,接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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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会计移交清册,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移交?
答你好,请问是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还是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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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工作交接需要移交哪些会计资料呢?
答你好,主要是会计的
1.财务资料:凭证、报表、收到的原始单据等
2.财务工具:如果审核U盾、报税U盾、税控盘等等
3.税务方面的交接:报税账号、密码、抵扣发票等等
4.财务工作内容的交接:如账务做到哪里了、报税的情况、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你也可以询问每个月工作内容是哪些
5.可能还会有印章等等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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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接收一个出口退税企业,还没坐移交,出口退税企业会计移交要移交哪些资料?
答同学你好
1、会计资料交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
2、科目余额交接:
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3、所交账簿交接: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等 。
4、交接现金:
并对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进行核对。
5、印章票据的交接: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
6、纳税资料交接:
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8、出口退税所有系统的账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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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财务移交包括哪些?
答你好,一、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接交事项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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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移交手续是专业的?移交的东西有什么?
答你好,移交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材料和流程。具体如下:一. 交接前准备工作
(1)已结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等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 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电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 交接后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