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计提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整体上来说,在上文汇总的相关政策内容中,小编老师从多种情况下来阐述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发生时间的认定,相信你们读完这方面知识之后对此内容应该也是可以掌握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是按照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这方面的知识对于新手学员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因此你们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来这里报名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