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能在税前扣除吗
公司违约金的税金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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