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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22-02-12 来源:excel学堂 494

导读: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36号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通知》附件2一并印发。 该《规定》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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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还有效吗?
    同学你好 这个都过渡完了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里的免税开发票时税率是免税还是0税率?
    晚上好啊,开免税税率的 ; 财政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老师,现在增值税还有营改增试点吗?
    现在没有了哈,所有都交增值税了,不再交营业税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说应税行为必须是有偿的。那么无偿赠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就是不征税的?
    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 《试点实施办法》是指?
    同学你好,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试点实施办法》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发票税率是选1%还是免税?
    他开发票的时候选择1%的税率。
  • 老师你好,请问一下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问题,现在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还没有公告,那起征点会是0吗
    你好,目前需要等政策的,静等政策就可的 不要着急
  • 老师,我查下政策库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这个营改增试点期间是指哪个期间?
    你好 2016年五月份开始的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话,也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你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这个政策
  • 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搜不到,请帮忙搜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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