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4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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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合伙企业收到一笔政府专项资金,有资金拨付文件,有管理办法,独立核算,这笔资金可以像法人企业一样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您好,这个的话,是可以选择不征税收入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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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诉讼产生法院执行费,没有法院财政收据是不是要进营业外支出,有法院开除的财政收据才能进管理费用?
答你好,都可以的,只不过是你有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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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您有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参考下吗?(还要包括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谢谢您
答你好,这个你可以在学堂这里搜一下。财务管理制度肯定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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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这个是审计依据,这是这几个单位同时制定的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9}1979号)这几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用什么符号隔开好点?
答你好,这个属于并列关系,用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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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 事业单位应退回财政的专项资金未及时缴入财政 ,不符合哪条法规
答你好,应缴未缴财政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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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那边有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相关财务资料,就是账务处理啊和相关会计政策什么的?发我一下
答你好; https://www.acc5.com/search.php?word=%E5%90%88%E4%BD%9C%E7%A4%BE学堂有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