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并不存在,在票据作成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关系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兑关系中的承兑申请人与承兑人,付款关系中的持票人与付款人,追索关系中的追索权人与被追索权人等。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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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背书人是基本当事人还是非基本当事人
答您好,背书人是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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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票据里面:非基本当事人包括什么????、
答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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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答都是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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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什么没有付款人?
答“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下支付确实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出票人即是付款人,由出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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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究竟是谁?如果是出票银行,那么不就和本票一样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了吗?那为什么书上还将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分成出票人、付款人和收票人三个?
答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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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在这图片,该选择哪个答案?也就是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麻烦给我解答处理。谢谢!!
答你好,选择ABC选项,分别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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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想问一下:
公开募集基金是应当经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但是非公开募集基金,他也需要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表述对吗?
答您提到的关于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表述是正确的。具体来说:
公开募集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这是为了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操作。
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虽然并没有强制性的托管要求,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这意味着,如果基金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那么私募基金是需要进行托管的。而如果基金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不进行托管,那么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您的表述“公开募集基金是应当经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但是非公开募集基金,他也需要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正确的。这体现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类型基金托管要求的差异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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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老师,请问这两句规定如何区别理解?
答你好,
1、金钱是种类物,基本上所有人谁拿到这个东西,都会接受,而且拿着去办别的事情,也可以继续流通;
2、非金钱债权,那可能就是以物易物、各种抵消、义务代表履行等的虚的和实的债权债务,既然是这样,必然依附于某种法律关系、个人喜好偏好、特殊需求,即如果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受让债权,不一定会像金钱那样会接受。比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有感情寄托的东西,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价值很高,在别人那里可能就打了很大的折扣。
3、但是这种当事人之间金钱估值以外的价值债权,很难通过公式进行广而告之,所以如果第三方是不知情的、善意的,就要保护第三方支付对价后的合同利益和合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