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于2009年3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该《办法》共1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为解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考试组织工作,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5号),于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可以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二是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规定;三是取消了综合阶段考试须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四是增加了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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