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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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代位权中的债权人是最终的债权人,而撤销权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对吗?
答你好,同学。
是的,理解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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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B.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自己履行
C.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务人的债权
D.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
答A,C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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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里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有什么例子或者情况?
答同学你好,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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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
答您好,不对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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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句怎么理解
答你好, 同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假设A钱B,B欠C, C找A要钱,这里虽然B没有去提起诉讼,但是A 提起诉讼的时候涉及到了两笔债,视同两笔债都去主张权利了。一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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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题考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老师这个5怎么理解
答您好
比如甲打伤乙,需要陪乙钱,乙欠丙钱,丙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甲打伤乙,这钱一定要赔给乙,不能陪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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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务人免除次债务人的债务时什么意思?此时债权人需要行使代位权吗?
答免除债务是积极行为,不能行使代位权。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