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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

2021-11-25 来源:excel学堂 452

导读:出卖人取回权是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有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清货款,取得货物。普通取回权是在破产人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而出卖人取回权则可在破产人即将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异地买卖的交易安全与公平,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不能视为实际交货,出卖人仍享有取回权。如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派员提前在运输途中受领货物,则视为无效。有的学者主张,出卖人只能在对方未收到货物之前行使取回权。但多数人认为,取回权的行使不应受此限制,只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货款(不管付款期限是否已到)时被宣告破产,取回权即告成立,日后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收到货物,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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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破产法中说如果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做不当处分的,有权要求买受人的管理人返还其标的物,而在出卖人的取回权中说出卖人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标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不可取回。那出卖人在卖出自己的货物后,买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且标的物已经到达买受人的管理人的,出卖人能否取回?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哦
  • 帮忙看一下第一问我的回答:1.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买受人不知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买受人以市价与出卖人完成了交付,构成了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了所有权
    你好丙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答案正确
  • 出卖人取回权
  • 老师,第三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卖人为啥要取回标的物呢,什么是标的物
    同学你好!这个解释不知你是否能明白!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 老师,买受人出卖标的物不是很正常,这时出卖人要取回标的物,法院为啥还支持
    他说的是所有权还没有给买受人前 转了后,当然你怎么处置是你自己的事
  • 甲投资人预期股票价格将会降低较大幅度,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 A买入看涨期权 B卖出看涨期权 C买入看跌期权 D卖出看跌期权
    您好,看跌期权的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如果股票价格降低,低于执行价格,行权将会给他带来正的收入;如果股票价格下跌,低于执行价格,看涨期权的持有人将不会行权,这样看涨期权的售出将能够得到看涨期权的期权费,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所以选项B、选项C正确
  • 经济法,关于提存的,请问老师,图一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出卖人吗?因为卖出货物,那就是要收取货款,那就是债权人。如果图一的债权人理解为出卖人,那跟图二的买受人,是不是就是矛盾了呢?两种说法该怎样理解呢?
    你好,同学,比如,甲卖出一批货物给乙,合同约定是以货物发出即为交付的话,乙就是债权人了;如果没有订立,乙也没有签收货物的话,货物就还是在甲方的,甲方就是债权人。这样的话你比较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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