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消费型财政是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满足国家行政、国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消费支出需要的国家财政。它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财政不承担或很少承担经济建设的投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由企业或个人负责。所以,消费型财政支出范围较小,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较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等,均实行这种类型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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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我想问一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财政补贴,研发费用补助这些,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照一定比例减计,进而减少应纳税额。同时,对于设在特定地区或符合特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如西部地区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具体的加计扣除比例会根据政策调整,目前最高可以达到100%。
二、财政补贴和研发费用补助:
贷款贴息:金融机构会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低的贷款利息,降低其融资成本。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给予进一步的补贴,如支付部分贷款利息或给予利息减免。
亏损弥补年限延长:对于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之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年限进行弥补,最长结转年限有所延长。
研发资金补助:政府会根据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研发资助。此外,还有科技创新券补助等政策,用于支持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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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可以举个例子吗
答你好
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收入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按折旧比例计算抵扣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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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帮忙找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
答需要发邮箱嘛?
还是发送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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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怎么搜
答同学你好,
在百度里 录入
财税 2000 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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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年以25万元/辆的价格换取生产资料,A型车曾以不含税销售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其他相关资料: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
要求:
(1)说明业务(1)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及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
(2)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说明业务(3)甲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4)判断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如能享受该政策请计算应退税额。
答参考答案:
(1)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8×80×5%=112(万元)。
(3)①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所以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本月”,即“2021年4月”。②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1×100×3%=33(万元)。
(4)①丙贸易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并退税政策。②应退税额=11×100×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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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消费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1101/20/11974779_325932020.shtml你好,打开连接,里面内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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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请帮忙找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文件
答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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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位老师下午好,财政上发的2022年服务业转型级奖补金怎么做
答您好,计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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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建了微型消防站,给政府单位使用,属于免税项目吗?不免税的话,税目和税率是多少?
答企业为政府单位建微型消防站一般不免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 9% 税率;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 25%;印花税按相关合同金额约万分之三。特殊情况如符合特定政府购买服务免税条件或作为公益捐赠且满足规定,可免征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有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等限制并可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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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现在消费税有啥新政策?谢谢
答你好同学,最新政策,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五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
(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
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三、关于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关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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