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07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各类企业的委托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
查看更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天津市民政局于1998-1/1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财政局。
查看更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2006年01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
查看更多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01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等。
查看更多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0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审计企业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
查看更多上海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年09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
查看更多主要是惠州市会计类考试的办事指南,内容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调转、遗失的办理;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题型等信息;国内学历认证须知;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惠州市市属初级电算化考试网上报名流程;高级会计师考试有关信息;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生须知;中初级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流程示意图;代理记账设立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及年检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申领须知;惠州市市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办理程序;会计职称考试有关信息。
查看更多收购人是指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查看更多《会计准则专题》是2010年03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康萍。 教材编写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分析准则颁布的背景及意义。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环境的要求,通过学习准则背景,学生可以加深对准则具体内容的理解。第二,对准则内容的阐释。紧扣我国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完整的解释、说明、讲解,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理论基础、会计处理及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等。第三,在对准则内容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准则进行了探讨,使学生了解到我国会计准则的先进性与局限性。通过准则的国际比较,了解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并结合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新的问题,学生可以了解我国会计准则与经济环境的不适应之处,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把握。第四,每章均配备了相关的思考题和案例分析,以进一步启发学生对准则的理解与独立思考。
查看更多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第五十八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查看更多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查看更多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查看更多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简称外币折算准则)主要规范了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为了反映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需要将不同货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折算为一种货币反映,或将以其他货币反映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折算为企业记账本位币反映,企业选定的用于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货币即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称为外币,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称为外币交易,以外币反映的财务报表称为外币财务报表,将外币交易或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过程即为外币折算。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币资本参股内资银行,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或国内市场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增加,逐步向国际市场拓展业务,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的程度和规模呈增长趋势,正在由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常会涉及外币折算业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通常这一货币是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会计上所称的记账本位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功能货币,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查看更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因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对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人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比如,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已把金融资产转移到特殊目的主体,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但是,会计处理时,如果企业能够控制该特殊目的主体,这些特殊目的主体则视同为子公司而应纳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企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将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这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这中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成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贷款的收益全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自由者,同时相应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但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是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收到转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与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代收现金流量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不属于最终收款方。例如,商业银行将附追索权或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受买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时交付买方。这里的商业银行不属于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比如垫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上述条件。(二)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取消分段)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在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三)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取消分段)此时,由企业收取所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并且及时地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取消分段) 企业在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之前,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是,如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并且合同约定可以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的除外。,企业可以将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投资方式仅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不能进行实物资产等投资。同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间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作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投资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例如,A银行经批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按规定将信贷资产交付B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根据约定,A银行保留了收取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将所收取的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及时支付给特定目的信托,由特定目的信托支付给受益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比较重要的一类资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中都涉及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已经出现,相关的跨及处理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
查看更多外币报表折算是指为了特定目的将以某一货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换用为另一种货币表述。一般来讲,外币报表折算只是改变表述的货币单位,并不改变报表项目之间的关系。外币报表折算问题作为财务会计的三大难题之一,其困难源于汇率的变动。如果汇率固定不变,则外币报表的折算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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