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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原则的探讨

2022-12-12 来源:excel学堂 60

导读:还是关于我们探讨的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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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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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原文,和相关审计准则原文及相关监管规章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index.htm
  •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遵循的原则是( )。 A资源原则 B强制原则 C不定期披露原则 D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西方国家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原则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也基本实行这种原则,选项D正确
  • 关于会计原则的探讨
  • 朴老师,晚上在不。还是想让你再帮我分析昨天今天所探讨的问题呢。
    同学你好 是什么问题呢
  • 请老师提供一下关于划拨土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新准则正式条文中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单独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指南中却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准则(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不再赘言。 变化最大的在于企业取得的自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最终转入固定资产,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同计提折旧。而新准则完全推翻了这一规定,回归于《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以前相关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期摊销。当然,改变用途时除外,用于出租目的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土地使用权用于增值目的在我们国家很少见,在此不予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项自用房屋建筑物由自用改为出租,除应当将该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由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外,还应当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转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视同房地一同出租。 三、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核算方法改变对房产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时,由于新建房屋建筑物时要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到固定资产核算,导致企业因执行制度使房产税税负大幅度提高,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因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在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不愿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原因之一就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有关。有的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到固定资产后单列明细科目核算,即使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会计科目,有的干脆就不执行该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少缴些房产税。新准则推翻该条款后,相信所有企业都会拥护财政部的这一“英明”决定。另外,由于出租房产按租金计缴房产税,故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使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后也不会提高企业的房产税税负。 二、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由于我国对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等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及存在有效需求,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其会计核算必须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3、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在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时,除划拨用地补地价外,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已不是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应属企业的有形资产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开发)成本”、“库存商品”等科目核算。转让时,出售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应将所得价款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外投资等应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3、出租。出租出让取得土地时,根据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已不是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因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出租时应是企业“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让度,租金收入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作为收入核算。 4、灭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才会发生土使用权的灭失,发生时应列“营业外支出”。 (五)土地使用权的披露。鉴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计价基础和摊销情况
  • 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原则的有( )。 A.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B. 不适用调解原则 C.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D.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同学,你好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的原则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答案选择ABCD
  • 1.完工百分比法属于一般会计原则范畴吗?为什么? 2.最受欢迎的画手从公司跳槽属于一般会计原则范畴?为什么? 3.食品加工场遭受龙卷风摧毁,后续损失填报。属于一般会计原则吗?为什么? 4.微软公司董事会会议指出如果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可以增加10亿收入属于一般会计原则范畴吗?为什么? 5.租房者违反约定在室内养宠物被罚款500美元,租房者选择上诉法院,属于一般会计原则范畴吗?为什么?
    同学你好! 1.属于。完工百分比法提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不属于。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是指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画手跳槽与财务会计核算无关。 3.属于。食品加工厂遭受损失后,应及时填报,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及时性和谨慎性原则。 4.属于。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 5.不属于。与财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无关的事项
  • 会计分录中,借方和贷方的平衡是基于什么原则
    会计分录中,借方和贷方的平衡是基于A
  • 多选题 22.审计按审计主体可以分为( )。 内部审计 B.民间审计 C.风险导向审计 D.政府审计 2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 )。 A.独立原则 B.权威原则 C.客观原则 D.公正原则 24.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主要有( )。 A.审计准则 B.审阅准则 C.相关服务准则 D.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5.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具体包括( )。 A.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B.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C.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及相关环境 D.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及相关经营风险
    22题目选择AD 23题目选ACD 24题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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