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学专业找会计相关工作算专业对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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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问的是这商业会计跟制造业会计有什么相关吗
答你好,他两个都是销售产品的,
但是成本核算不一样,商业的是购入的商品加上入库之前的韵达费、挑选整理费,
制造行业的需要你自己核算原材料,加上直接人工,加上分摊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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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是说违反跟会计相关的法律的话,终身不能做会计吗?
答没有说违反会计法律就终身不能做会计,他是有区分情况,就我们有很多法律制度违反,有一些它是三年之内或者是五年之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的就是给你罚款,那么还有违反一些比较严重的,才是终身不能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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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专业跟财务管理专业有啥区别吗
答基本上属于同一大类,财务管理也要学会计,会计专业也必须学财务管理,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管理,后者侧重于实务。
一般而言,会计专业在毕业初期较好找到工作,因为不论企业大小,都需要会计,而财务管理一般只在大中型企业才有这个岗位。但从发展来看,财务管理相对较易走上管理岗位。不过最重要的还是个人的努力(比如考证等),以及经验的积累。
所以说不存在专业的好与坏的问题,关键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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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跟农业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答你好;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2B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2B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1、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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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这个D选项跟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有啥关系,D选项不是说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事吗?
答您好!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本来就是一种回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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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事业单位学校招聘会计,考试内容是会计专业相关知识,大概是什么范围呢?初级的内容?
答您好
一般是考事业单位会计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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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政府会计业务活动费的相关分录
答您好!请问有具体的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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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级会计学的相关业务处理
答你好,同学
这个题目选择A,计入商誉1200-9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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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给已有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应该怎么核算?如果跟生产相关的专利是否计入制造费用呢?
答你好
这个年费金额不是很多的,你放到管理费用里面就可以的
无形资产的摊销是进入制造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