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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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财税2011_100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写明: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不得进项分摊的意思是:该进项税额属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吗?
答同学你好
这个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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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政策,我公司是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政策
答您好,您有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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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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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下。有关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有以下问题:
1.软件A产品有软著,这款产品的销售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2.软件A产品有软著,但是我销售软件B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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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 关于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签署的合同有什么要求?可以签软件开发合同吗?
答同学你好
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要求,
可以看马婷老师的课程 软件企业财税问题
可以签软件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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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这一块基本上是没有进项票的,请帮忙看一下国税要求提供的这些资料,这样做可以吗?1、发票开据和进项税额分摊就做表格:把每个月开的一般应税和即征即退的销售额/税额和进项的金额和税额,已交税额,分开填 写,2、退税额的计算:我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的增值税税额。3、这个成本核算应该如何写合适呢?4、这个文书备案主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您好,1、发票开据是指公司在销售软件这块的发票开具情况证明文件,进项税额分摊是指要把专用于软件开发这块的进项税额分摊出来做说明,参照法规原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退税额的核算,在百度文库或者当地国税局应该是有表格提供的,按表格项目填写盖章,享受销售软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成本核算就要写明开发这个软件的各项成本费用,要有进项发票说明的;
4、参考【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软件企业销售软件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首先还要去省级科技局备案登记,按科技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后持相关文件在国税局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