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分配的金额超过分支机构预提的所得税25%的部分,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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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机构等于会计管理机构吗?
答对于企业来说,一般情况下,会计管理机构 和会计机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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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会计管理机构还是属于会计机构吧
答会计管理机构还是属于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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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请问总机构连锁公司下面有几个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不统一核算 ),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分支机构,相关分支机构设在同一县市,总机构移送货物时视同销售吗?
答您好,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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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算分支机构预缴时,解析中是这样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深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400÷(400+500)]×35%+[60÷(60+100)]×35%+[800÷(800+1 000)]×30%=42. 01%。深圳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0×50%×42. 01%=42. 01(万元)
但有一点不明白,在得出比例后,200×50%×42. 01%,这个50%是什么?不明白
答这里的 “50%” 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摊规则:汇总应纳税额的 50% 由总机构分摊,另外 50% 由各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案例中 200×50% 是先算出分支机构合计应分摊的税额,再乘以深圳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得到其预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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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支机构,怎么确定是一级分支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同学,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实务上,我们是自己区分的。如**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分公司就是二级分支机构;如**总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公司,一般就是三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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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个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加计抵减政策,这个是指有一个机构是可以适用加计抵减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是吗?
答你好,同学
是的,有一个机构是可以适用加计抵减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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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机构的账务处理流程
答您好,我们备案分公司是统负盈亏还是自负盈亏。自负盈亏的话分公司就像子公司一样,总分公司是各自已独立的核算主体,统负盈亏是所得税汇总在一起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