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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灾区物资会计分录

2022-12-02 来源:excel学堂 58

导读:请问生产企业向武汉灾区捐赠自己生产物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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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支援洪涝灾区,为红十字会运输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约为10万元
    您好!这个是免税的哦
  • 老师您好,疫情期间捐赠物资会计分录怎么做,谢谢
    你好 借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 赠灾区物资会计分录
  • 老师,你好我们给灾区捐赠的一些东西,灾区那边要给我们出具什么才能证明是我们捐赠的,我们才能抵扣
    你好,你这个直接捐给灾区是没办法的。你要去捐给比如红十字会之类的。
  • 请问慈善机构收到外界的捐赠款和物资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使用收到外界的捐赠款用于慈善事业支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你好;     1、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 公户收到财政支付转账金额3876,用途是捐赠物资物流托运费,这个怎么做会计分录
    你好!你们是提供了运输服务吗
  • 楼区物业,收到水电费,物业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水电费为代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是转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物业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财务会计中: 解除受托时 借:贷: 物资入账时 借:贷:
    你好!在财务会计中,当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时,会涉及到解除受托和物资入账的两个会计分录。 1. 解除受托时,表示不再有义务将物资转赠给第三方,因此需要消除之前记录的受托负债。假设之前的受托物资以“受托物资”科目记录,那么解除受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受托物资 贷:相关负债(如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2. 物资入账时,表示将这些物资正式记入为本组织的存货或资产。假设这些物资以“捐赠收入”科目记录,那么物资入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根据物资性质决定) 贷:捐赠收入 具体的科目名称可能会根据不同组织的会计制度和政策有所不同,上述只是一个通用的例子。实际操作时应遵循所在组织的会计准则和政策。
  • 是不是无论自产还是外购的产品捐赠灾区,都视同销售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 老师 我想请问一下 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物资,有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是什么?所得税按市场价还是成本价调整
    你好,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可以参考下案例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相继发布,相关文件从税收政策导向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特别是特定地区的扶贫济困工作,并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下面主要用实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购入食品直接捐赠当地福利院,外购价格5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5月10日向本市体育局捐赠30000元;2019年7月15日,向目标脱贫地区某县教育局捐赠外购学生书包1000个,购入价108元/个(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040元。   增值税处理   2019年2月份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应的销项税额:50000/(1%2B16%)*16%=5752.21元并于税款所属期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进行了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55752.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21   贷:银行存款50000   上述行为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因捐赠对象是本市福利院,而非目标脱贫地区单位或个人。   假设该单位2019年7月份向目标脱贫地区教育机关捐赠学生书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下发后发生了捐赠行为,虽然免征增值税,但由于购入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进项税额转出。   本事项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122040   贷:银行存款122040   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假设该单位2019年会计核算利润60万元。   该文件下发前,本年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12%=7.2万元   本年捐赠支出合计金额:55752.21%2B122040%2B30000=207792.21元   本年税前实际可扣除金额:   1、用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支出:72000元,纳税调增13752.21元(55752.21%2B30000-72000)   2、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支出:122040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3、本年税前扣除合计金额:72000%2B122040=194040元。   注意事项   捐赠对象仅限于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捐赠方式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增值税仅对货物捐赠免税,包括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有利追朔,对于增值税处理按照文件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而对于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捐赠支出后,需取得合规票据;   关注免税限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这个政策后面是延期了的,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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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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