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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会计核算

2022-11-26 来源:excel学堂 111

导读:请问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怎么计算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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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 粮食收购企业 收购农民的粮食自开发票 收购20万元的玉米 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
    你好,20万*9%,按照这个来抵扣的
  • 请问老师 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收购农民的粮食 1、公司自开进项发票的税点是多少 ? 2、然后让后可以抵扣10%还是9%? 3、让后是增值税有增值就交增值税那印花税是含税金额计算还是用不含税金额计算? 4、收购农民粮食与贸易粮不能同时做账吗
    你好,购进农产品对方为免税销售,由农户开具统一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由购买方(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均为免税发票
  • 粮食收购会计核算
  • 我这边是代账公司接了一家收购粮食卖粮食的 这个销售粮食开多少的税率
    这个是需要看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是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是3%的增值税征收率,自产自销的粮食销售免税。
  • @思羽老师 在吗 您好思羽老师 请问 粮食购销公司一般纳税人 1、收购农民粮食比如收购500吨125万元 销售时数量 和税率如何抵扣行? 2、销售商品13%税率的是按9%还是可以加计1%。 3、收购农民粮食与贸易粮不能同时做账吗是需要账面收购的农民粮食结束才能做另外的贸易粮业务吗 4、收购的是潮粮是已烘干后的数量金额增加入库吗 @思羽老师
    你好 ;1. 收购的话   进项税  =125万*9%计算进项税抵扣 2. 销售粮食是按9%开票的      ;你们会生产加工吗?     3.你分别做账就行了。 可以一起做账的 ;只是要分别去做明细区分下  4.   需要入库的  
  • 粮食收购的税负是多少呢
    粮食贸易行业的税负一般是多少一般纳税人是13-17%,小规模纳税人是4-6%
  • 请问老师们,我们公司是粮食储备销售公司,税务说只有从从村户口手里买的粮食,我们可以开具粮食收购发票,如果从倒粮人或者城镇户口的手里买粮是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那这样开不出来收购发票的收购该怎么入账啊?
    同学你好 这个直接入账的话不能税前扣除
  • 我是做粮食加工的进项不够怎么办?收购农民植的粮食可开增植税9个点的发票,但是收了个体粮商的粮食开不了发票抵不了进项税怎么办?但是收了个体粮商的粮食开不了发票抵不了进项税怎么办/可税务局查税说收个体粮商的粮食不允许企业自行开增植税发票呀?不是农户的是个体粮商的怎么开发票,粮食经济人收了农民的粮食卖给了企业怎么开发票
    同学你好,进项不够,尽可能的把支付的款项,开回发票来。收了个体粮商的粮食开不了发票,抵不了进项税,可以让个体粮商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让个体粮商自己从税务局购买发票,开发票来。个体粮商的粮食不允许企业自行开收购发票吧?粮食经济人收了农民的粮食卖给了企业,可以让经济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压低其价格收购处理。
  • 老师,国有企业粮油收购粮食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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