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会计的个人转正总结模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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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账会计的年终总结思路怎么写?
答总账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 https://wenku.so.com/d/292876751cacff0ead23c2e08ed699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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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云平台的总结怎么写???
答你好; 你具体是什么方面的总结; 年终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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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资结算汇总表银行代发工资并结转代扣项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求分录!
答您了,1.计提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公积金(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现金
4.上交杜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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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入这一章节的会计分录很不熟悉,请问这个是比较复杂的,还是比较简单的快。有没有总结版的会计分录?就收入这一块的。
答这个算是比较复杂的。你可以上网搜一下,会计分录有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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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这是什么意思(总账模块异常信息
1:本次结账为本年度第一次会计期间或总账启用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本期初余额试算结果不平衡!请调整后再结账! )
答期初余额输入的数字不符合 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 违反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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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个人房屋出售,增值税,个税,房产税等,有个总结表么
答 你好; 个人住房的话; 增值税 和附加税 在月租低于15万是免增值税和附加税的; 印花税按千分之一减半; 个税按10% ;房产税按 4%减半; 土地使用税看地方比例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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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个人个税各种所得怎么计算怎么适用表格?老师给个总结,预缴汇缴的,分不清
答同学,你好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纳税?
(一)工资薪金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1-20%)
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三)数月奖金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四)股权激励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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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有没有会计估计变更和政策变更的总结啊
答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区别如下:
涉及事项
分析并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当至少涉及其中一项划分基础变更的,该事项是会计政策变更。
不涉及上述划分基础变更时,该事项可以判断为会计估计变更。
变更条件
会计政策变更一般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是因为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影响范围
会计政策变更一般对企业会计影响较大。
会计估计变更对于企业的想象也比较大,但是相比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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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销售旧货免征增值税,什么情况是3%减按2%征收,老师可以总结一下吗
答你好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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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营业收入结转,是做一个会计分录,结转一个?还是期末一起结转?吗?
答你好,是月末一次性汇总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