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医疗期尚未届满,甲公司应将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魏某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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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法基础课上面说过关于“医疗期”,
累积工作年限大于10年的医疗期在12个月,累积医疗期在18个月。
问题一:在医疗期期间,是否给员工购买保险呢?
问题二:在医疗期期间,是否发工资呢?
答1.正常情况下,只要员工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继续为员工购买社保等法定保险。即使员工处于医疗期,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应该继续为员工购买社保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期间是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的。这个比例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和医疗期长度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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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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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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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张三累计工作年限12年,本单位工作年限3年,医疗期几个月?
答(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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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哪里有关于会计凭证保管期限的规定,另外纳税申报表有保管期限规定吗
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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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如果累计工作年限是五年的那医疗期是6个月还是9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累计年限大于十年
答您好,题有2个时间,是5年还是10年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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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如果累计工作年限是五年的那医疗期是6个月还是9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累计年限大于十年
答您好,这个是属于9个月的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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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有关计算医疗期的总结发一下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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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是一家民办非企业民营医院,在年末结余分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吗?结余分配是不是年末就结转入非限定性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体现的是哪一块?是购买的资产和结余分配的转入合计吗?
收到门诊或住院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住院)
支出:借:医疗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年末结转:借: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住院 贷:本期结余
借:本期结余 贷:医疗业务成本等
借:本期结余 贷:结余分配
借:结余分配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这样做账务处理对吗
答你好同学您用的是民非的处理方式不对,民营医院是盈利性不是非盈利性的,我给你一个全套的账务处理方法,你给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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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怎么区分呢?
答你好!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医疗期是职工非因工负伤,所患的疾病也不是职业病;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所患的疾病是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