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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

2021-10-08 来源:excel学堂 656

导读: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理论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而法定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扣除税法指定物质消耗项目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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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有哪些?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万以上是要被抓捕的吗?
    您好,法律规定是1万元以上。 实际中更高金额,从高抓到低
  • 老师,增值税开票方面虚开和虚抵哪个后果更严重?
    你好 要从主观方面来考虑 主观顾意的都严重
  • 虚开增值税
  • 增值税发票虚开怎么定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上,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后果
    你好,罚款,交滞纳金,会被列入黑名单。
  • 什么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你好 你的问题具体是什么
  •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怎么回事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怎么回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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