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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办理调转期限

2022-11-14 来源:excel学堂 66

导读:会计管理办法中规定会计凭证等资料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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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管理办法中规定会计凭证等资料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这个我可以发给你截图看看。
  • 筹建期计入在建工程开办费,招待费福利费不是有扣除限额么,后续从在建工程开办费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还要分类进行调整吗
    您好,筹建期的招待费我们只记60%入开办费中,其他在筹建那一年就调增 筹办期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 经营开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会计办理调转期限
  • 股东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600万元,期限壹年 问题:请问股东会决议 这个期限有限制吗?
    就是贷款1年的期限哈
  • 老师,您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筹备期2个月,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汇算清缴时需不需要调整。
    筹备期只有2个月,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对应科目,不设开办费
  • 建行调整限额,一般几天可以办理好
    你好 这个要咨询开户银行 
  • 企业筹建期3月,4月,5月计入的管理费用开办费,12月能做冲账调整吗,我想调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可以,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管理费用
  • 民办非企业 前一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建账,今年怎么来调整净资产。民办非在净资产分为非限定性和限定性资产,而之前账务处理净资产列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年初怎么调整?
    年初的话一样的,你放到年初未分配利润就可以了。
  • 老师您好,公司办公用的房租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如何调整,调整的话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借您好,当时错误会计分录怎么做的?
  • 老师,请问土地摊销年限少了,现在需要按实际年限调账,涉及以前年度的期间费用,具体会计科目以及会计分录应该怎么走?谢谢
    同学你好 那就是多摊销了对吧
  • 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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