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单位报个税时,个税迁入上年数据时显示:不能迁入数据,无符合迁入迁移要求的明细数据。怎么回事?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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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公司向区里要钱开发房地产,在以前与区里房屋征收拆迁办及业办单位(我公司)及委托单位(某某拆迁公司)其他单位一起拆迁,公司将款项打入区里房屋征收拆迁办发放给拆迁户,可公司支付给拆迁办只付了一半,还有款项并没有支付清给拆迁办发放给拆迁户。2020年5月份后公司将拆迁办已发放给拆迁户款项的合同拿回公司,并由自己公司来支付。现在公司法人又要选册,就是关于征收房屋安置预算统计汇总表,来冲抵掉这次政府拨款的金额,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统计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我应该怎么规避风险及掉坑?会不会为公司背锅?
答你这边只是把那个资金统计一下上报上去,就是相关部门想看一下你这个资金的一个安置情况,你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如实统计上交就行了呀,你只是一个统计数据,你不存在去背什么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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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请问老师,经过这样处理后,这两种情况都只能代作原始凭证入账,不能税前扣除吧?
答对的,丢失发票后处理的凭证仅能作为记账依据,但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看税法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需取得合规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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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我在机关单位我们单位账上有一笔多年之前无源头的其他应付款,现想把这笔钱上缴财政,请问政府会计和预算会计怎么做凭证
答你好
借记财政补助结余,贷记财政应返回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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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们有商铺是拆迁户,原来拆迁户有商铺无证的,我们拆迁协议是把无证拆迁户我们换有证商铺给对方,面积按原来无证的面积换,这样我们开发公司无需在支付拆迁款给对方,总之是商铺换商铺,面积不能超过原来面积,超过部分对方补款给开发公司,现在已经在清算了,税局说按视同销售,这个明白,但是关于视同销售单价怎么定?有相关文件吗?
答你好; 视同销售 你是算增值税部分还是算什么税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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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会计报名,“社会统一信用号码是税务登记号吗?”工作证明
兹有×××(证件号码:×××),系我单位正式职工,从事会计工作,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号码: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安徽省 市 县(区) ;单位电话: 。
答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他就是你营业执照的那个编码,然后也是你的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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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怎样做会计凭证
答计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会费
2、缴纳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会费
贷:银行存款
3、总工会返还企业使用工会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4、企业工会发生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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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单位给的部分社保 计入基本社会保证性交款吗
答你好,是的哦嗯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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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在会计上怎么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答学员朋友您好,老师
回迁房怎么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3、按照收入确认的金额,确认拆迁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回迁房就是对拆迁户给予的实物补贴
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3、按照收入确认的金额,确认拆迁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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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使用单位可以凭代缴房产税的完税证明入账吗?能税前扣除吗?
答您好,可以,我们合同要签好(税费计入租金之外,)
公司支付的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但扣除时,要准备租赁合同、税费票据和含有税费金额的租赁发票的原件,而且一个也不能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承租方支付的税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换句话说,所支付的税费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如果税费在租金之内,则不能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计入租金之外,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600000*(5%%2B5%*12%%2B12%%2B0.1%)=106200(元)。由于在计算这笔税费时,承租方已视同税费包含在60万元的租金之内,它不再是承租方的合理支出,所以这笔税费承租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年租金60万元,如果税费不计入租金之内,那么出租方年应纳的税费为:出租税费的计算基数=600000/(1-5%-5%*12%-12%-0.1%)=7290410.10(元),应纳的税费=729040.10*(5%%2B5%*12%%2B12%%2B0.1%)=129040.10(元)。此时,承租方实际支付的租金是由支付给出租方的净额60万元和承付的税费129040.10元两部分构成。承租方支付的税费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