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按记载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几类:应记载事项。法有明文规定绝对应记载的,如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发票日等。相对应记载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受款人姓名或商号,发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指定预备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等等。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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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和绝对记载事项分别有什么
答学员你好,具体是哪个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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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学到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为什么支票上收款人不是必须记载事项
答同学
你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我国《票据法》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要求出票时必须记载。
支票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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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抗辩,对物抗辩,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这是属相对记载吧。像这句咋理解,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比如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相对记载事项又不是票据对物的抗辩了,我理解不透。
答同学,你好,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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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出票的日期,出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为什么票据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呢?这两个不是一回事吗。
答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因为这个背书日期他没有的话应该是默认是出票日期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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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老师,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答您好,具体是什么票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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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C,(1)选项A: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选项B: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3)选项C: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即应认为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该支票无效。(4)选项D: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记载,则该支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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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出票人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其相对人可以补记,但不可以再授权他人补记
C.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条件的,该票据无效
D.出票人不得在支票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答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C,
(1)选项A: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选项B: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3)选项C: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即应认为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该支票无效。(4)选项D: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记载,则该支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