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免费提供专业财税问题解答,让您避免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
问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样吗?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提起的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4、审理的法院不同
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5、量刑原则不同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6、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
问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程序 这个质量管理程序指的是什么呢? 是风险评估程序或进一步审计程序吗
答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一般是风险评估
-
-
问什么是特定的审计程序
答你好
特定审计程序是指根据审计不同的对象和在审计执行中所了解的具体情况,对事先制订的审计程序进行修正。
举一个例子,比如审计收入是一种审计程序,但是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收入,那么就要执行特定的审计程序
-
问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那简易程序中的大额诉讼程序呢,不是说简易程序与金额大小无关吗
答你好,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金额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则往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范围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问下列审计程序中,不适用于实质性程序的是( )。
A.检查
B.重新计算
C.分析程序
D.重新执行
答D选项D,重新执行仅适用于控制测试,不适用于实质性程序。
-
问1)确定审计方向是具体审计计划的核心。
(2)计划风险评估程序和计划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同时进行,然后再实施相应的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
(3)完整、详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计划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不应包括抽取的样本量。
(4)在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应当在将所有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作出计划后,再实施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而不能先做计划的先实施程序,后做计划的后实施程序。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考虑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1)不恰当。具体审计计划的核心是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不恰当。计划风险评估程序通常在审计开始阶段进行,计划进一步审计程序则需要依据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进行。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先制定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后,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不恰当。完整、详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计划包括抽取的样本量等。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可以统筹安排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先后顺序,如果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已经做出计划,则可以安排先行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再制定其他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
问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哪些?
答您好,进一步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
问财务报表审计时,要先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再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还是先做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再做风险评估程序,在审计准则上是否有依据?
答尊敬的学员您好,你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承接业务,决定承不承接,就要对客户进行一定了解,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审计准则规定,注会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来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总体审计策略通常在具体审计计划之前,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包括了风险评估程序,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但是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一直是交叉的,没有明确规定谁先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