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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会计待遇

2022-10-20 来源:excel学堂 57

导读:销售建筑线材的商贸公司内帐怎么做?还有目前来说全职内帐会计薪资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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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待遇是怎么样
    您好, 一般的会计是4000到5000左右吧
  • 建筑行业都会遇到哪些税务问题
    问题一 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如何处罚?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 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问题三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30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四 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问题五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答: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3%)×3% 问题六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答: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问题七 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答: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问题八 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 答:不需要。 参考: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2、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 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问题九 什么样的建筑工程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答:主要是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 问题十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 答: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十一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问题十二 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 答: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十三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 答: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题十四 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参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十五 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答:不属于虚开。 参考: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十六 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 答: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问题十七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问题十八 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 答:上海。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 建筑类会计待遇
  • 新会计想问很多建筑类会计问题
    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 建筑工程类会计注意什么?
    一。建筑公司会计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吃苦耐劳,必要时需要下工程现场。 2、了解工程施工、工程材料的基本概念、性质、行情。 3、精通建筑行业会计相关法规,有经验。 4、表现出干练、豁达。 二 ,施工企业的成本项目与成本计算对象 施工费用是指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生产耗费的货币表现。按照经济用途所作的分类,便称为施工企业的成本项目,其内容包括下述各项: 1..人工费: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三,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应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并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个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各自计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为了全面地反映和监督各项施工费用的发生情况,施工企业一般应设置“工程施工”、“辅助生产”、“机械作业”、“工程结算成本”等成本类账户。
  • 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待遇怎么样
    您好,一般,都是辛苦钱,除非您有项目,
  • 注册会计师的真实待遇怎么样?
    你好,各个地方的工资水平不尽相同
  • 建筑设计公司,不是建筑公司,会计学堂有类似的课程吗?应该听什么课程。
    你好,如果主要是设计的话,可以学习服务类的实操课程,感谢你对会计学堂的支持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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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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