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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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追索权首次追索是3个月,再次追索是6个月,那么首次追索的人和再次追索的人是一样的人吗?还是说出了出票人?是针对那些人追索就三个月,对那些人追索就是按6个月算?
答你这个说反了吧。首次6个月再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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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追索权不就是代表钱可以收回,没有追索权就是不能收回?不是影响了吗
答您好!没有追索权不是一定就不能收回,只是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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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丙公司有权向已公司行使追索权吗?
答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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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会计里:单位把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情况下分别怎么做账?
答同学您好,
有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其他费用
贷:短期借款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其他支出
贷:债务预算收入
无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其他费用
贷:应收票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其他支出
贷:某某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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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能行使追索权那钱怎么办
答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人破产不能追索,可先向承兑人 / 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关注破产程序,找其他连带责任人追索;债务人破产可申报破产债权;还可起诉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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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做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呀?是因为没有行使追索权或者是追索权时效已经过去了吗?
答您好,不是,是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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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教老师: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就是票据的时效,例如支票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就是出票日起6个月?
答你好,是的,支票是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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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银行支票的追索的期限是票据出票起6个月,那么D向C行使追索权,C正好6个月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向B追索时效是自清偿债务起重新开始算3个月,还是说直接票据权利失效了?
答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