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年在天津报考中级会计职称时,(包括会计工作证明这部分) 都要准备哪些材料?是否需要现场报名审核?考后审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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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函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您好,稍等一下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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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证据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答你好同学
审计证据按形式不同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存在并以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2、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3、口头证据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
4、视听或电子证据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及其他电子计算机储存形式存在的、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5、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因特殊需要审计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证据。
6、环境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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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答1.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等外部因素;
2.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
3.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及相关的经营风险;
4.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5.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6.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7.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不同报表项目的关心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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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 老师高级会计职称是考评结合,评审需要哪些要求?
答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答辩条件如下:
1.参加全国高级会计职称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综合B级),并达到合格标准(不同地区具备免考条件)。
3.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在任意模块中,任选4个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不同地区具备免考条件)。
4.在前所在单位或当前所在单位,具有突出的业绩成果(书面及单位证明)。
5.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在具有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公开发表(个别省区不要求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个别省区要求是第一作者)或著作(要求具有统一书号ISBN,个别省区要求是主要编著者)。
6.个别省区要求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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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贸公司哪些证需要年审的
答进出口企业需要年审的证件包括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登记证、外汇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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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分别要考虑哪些内容
答你好
总体审计策略中考虑的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4、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5、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6、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7、对专家、内审人员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利用。
8、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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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师考试有哪些科目呢?
答你好
审计师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科;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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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中关键审计事项段需要写哪些事项?
答您好!
关键审计事项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简要描述每个关键审计事项的性质,以及为什么它对本次审计至关重要。
2.审计应对:说明审计师如何应对这些关键审计事项,包括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3.审计风险:讨论与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管理层的回应:可能包括管理层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回应和解释,以及他们采取的措施。
5.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说明这些关键审计事项对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程度。
6.关键审计事项的依据:提供选择这些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依据和理由。
7.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说明这些事项是如何与治理机构(如董事会或监事会)沟通的。
8.其他相关信息:如果适用,提供与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如监管要求、行业特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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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沟通需要注意哪些?
答你好,学员,第一保持独立性,第二保持沟通内容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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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的时候,如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含哪些资料?
答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如下:
1、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
2、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在向群众调查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物证。
4、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对明显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物证。
5、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适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对于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