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计提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金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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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提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金蝶软件
答您好,计提企业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际支付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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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我公司是销售软件和硬件兼营企业,销售软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呢?也是销售软件和硬件分开计算的?
答你好!
需要分别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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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我们企业有软件即征即退,属不属于软件企业
答同学您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企业享有软件即征即退政策,通常可被视为软件企业。但具体判断还需依据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因此,您的企业若享有软件即征即退政策,一般可认为属于软件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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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企业主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元件、变压器、整流器等,在税务新办企业套餐中成本方法选什么?
答这个根据实际情况选售价核算法或者进价核算法。
1、售价核算法
这种方法适合于商品繁杂的零售商业,但前提是售价统一(个别变价也要履行相关手续),销售成本每期按售价结转,月末时计算出进销差价率,求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然后据以调整成本。
2、进价核算法 日常销售要有商品销售记录,每日(或定期)汇总,月末根据已销商品的实际进价结转成本。这种方法适合于销售单位价值大的大宗商品。缺点是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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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提企业所得税用财务软件做里根据利润总额来计算吗?
答您好
计提企业所得税用财务软件做里根据利润总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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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们企业是生产嵌入式变频器的企业。控制软件自己开发,采购电子元器件材料,加工成配产品。把软件写入产品,正在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检测。还不具备申请高新企业的条件,请问老师像我们这类企业,属于软件企业吗?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吗?
答嵌入式变频器的企业,可以向这个方向申请,他的审核不是软件就行,还有些人员学历啊这些要求,所以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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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们企业是生产嵌入式变频器的企业。控制软件自己开发,采购电子元器件材料,加工成配产品。把软件写入产品,正在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检测。还不具备申请高新企业的条件,请问老师像我们这类企业,属于软件企业吗?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吗?
答你好同学
同学这个可以向税务申请,向这个方向靠的同学,你要申请,批不批他们说了算,批了就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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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企业收到政府开发软件补助,这个收入交所得所得税吗
答你好,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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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信息表中,“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31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我们是软件企业,但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答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1-04-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