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就可以销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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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就可以销毁吗?
答你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履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清算的前置性程序,而清算又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公司只有经过上述三项程序,才能使其法律人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我们可以将公司注销登记日理解为公司终止日。那么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该如何保存管理,本文就此问题依据现行法规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论述。
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会计资料的保存管理
公司注销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公司账簿和文件的保存问题。账簿和文件记录着公司在存续期间的一切事务,是极其重要的,不能轻易毁损。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由谁保管,保管多长时间,公司原股东是否有权查阅等,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档案法》和《会计法》都对这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会计法》只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些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对此,国外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应在一个由法院指定的可靠地点保管10年”;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的账簿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于本公司所在地清算完结登记后,应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过半数的股东确定”。因此结合当前实务操作,建议由法人股东(或大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指定一名股东)负责保存管理会计档案资料不少于15年,唯有这样保管,是比较合情合理,又合法。
二、公司注销后其他重要文件的保存管理
公司一旦被注销后,其法律人格即告消灭,那么谁是保存公司重要文件的主体呢? 综合世界各国法例,无非两种保存主体:一是官方主体,即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二是在原股东中确定,即私主体。从我国公司登记和注销的机构和程序来看,法定的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注销又很少通过法院的程序来完成,因此,为了监督和操作方便,建议在公司注销后,应将公司在存续期间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租赁合同、股东会决议等)交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保存为宜。同时原股东(指定)应保留其相应的复印件为宜。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后其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应由股东会决议指定一名股东负(或法人股东)责保存管理,保管期限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因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规定如下: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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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情节严重的,3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正确
错误
答您好,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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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有新会计法对法人的惩罚吗?公司出事了,财务资料全部被办税员销毁了,不知道法人有啥影响吗?
答你好,新会计法 罚款力度加大: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单位罚款上限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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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我们公司的办税员离职前把所有的会计资料全部销毁了,纸质的,电子账套的,现在公司成立到现在一点财务资料都没有了,如果后期税务局查到是法人的责任吗?那那也不是法人要求销毁的啊?那这个怎么搞?
答同学你好,是法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建议贵公司收集相关销毁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这个办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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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吗?为什么?
答您好,
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不可以销毁。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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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已经注销完了了,会计账本,报表就可以销毁吗
答你好,不可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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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我们有一家公司已办理完废业的所有注销手续,那会计资料(账本、记账凭证等等)就可以销毁了吧?还用保存吗?谢谢老师!
答您好,这个的话是注销后,就可以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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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需要法人签署意见吗?
答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需要法人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