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营改增后计提咨询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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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请问建筑行业有一个营改增过渡期3年的文件,关于“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规定.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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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可能的情况有两种:
①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从而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双报告日期)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而对管理层作出修改前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原审计报告日期保持不变。
②出具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单报告日期)
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增加的强调段和其他段是应当还是可以呢
答您好,同学,请稍等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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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期间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属于资本化支出
相关金额是作为改造当年增加了投资额 为现金流出
然后设备要按照改造后的新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要是增加了寿命 折旧年限也要按照新的计算
计算出的新折旧作为当年的付现成本计算营业期现金流
大概是这样吗?
答你好,同学
理解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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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公司是属于营改增吗?
答你好,这个本来就是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改增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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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搜不到,请帮忙搜一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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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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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准则中,对于与关联方之间的代垫款项,属于筹资活动的范畴,还是融资活动范畴,还是经营活动范畴
答你好其他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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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将小企业会计准则改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好处(实务角度)
答没什么好处,反而给自己增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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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关于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分录,怎样做?
答你好,是小规模纳税人收入符合条件而 减免的增值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