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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注释

2022-09-29 来源:excel学堂 107

导读:老师啊,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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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一共有几号?
    你好 目前财政部查到是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2/t20210202_3653110.htm
  • (注会会计)老师麻烦详细解释一下
    这事计算过程你看看
  • 企业会计注释
  • 解释会计恒等式在企业经营中的含义
    会计恒等式是指各个会计要素在总额上必须相等的一种关系式,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取而代之以能够体现企业作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它揭示了各会计对象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复式记帐,试算平衡及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不同会计期间,它的会计恒等式表示方法也不相同。   会计等式(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即:资金运用=资金来源。   该等式是会计记帐、核算的基础,也是编资产负债表的基础,它表明了股东与债权人两者在企业的资产中到底占了多大份额。在负债不变时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同方向变化。所有者权益不变呢,资产就与负债同方向变化,而当所有者权益与负债都变化的时候,其资产的变化则等于两者之和。   会计等式(2):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即:得到的-付出的=赚的(或亏的) 企业的目标就是赚钱,只有取得的收入抵消为这笔收入所花的费用还有剩余,企业才算是盈利了。   会计等式(3综合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企业在经营中,“收入-费用=利润”中的利润就表明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也就是企业资产增多,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时刻负债不变,赚与赔都是股东的。   新的所有者权益=旧的所有者权益+利润=旧的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而,新资产=负债+新所有者权益=负债+旧的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 解释解释会计恒等式在企业经营中的含义,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给出完整的答案
    (1)含义。会计等式是在会计核算中反映各个会计要素数量关系的等式,又称为会计方程式或会计平衡公式。 (2)表达方式。会计等式的表达方式有:资产=权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或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收益 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被称为会计等式的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收益”被称为会计等式的扩展等式。 (3)意义。会计等式在会计核算中有着重要意义,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 明确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② 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便于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③ 它在会计实务中是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时进行分类、复式记账和构筑会计报表的依据。
  • 老师好,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文件吗
    你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1) 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 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确定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本解释发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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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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