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费预售卡销售怎么开票?差额征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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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差额开票的旅游公司,收入时帐务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差额税额怎么体
答你好,按你们开出的发票,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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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付应付帐款少于开票金额差额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答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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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旅行社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差额开票,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答1、支付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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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旅行社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差额开票,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开出的发票如下:
答1、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42.8/1.0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42.8/1.03*3%
贷:银行存款 11042.8
2、借:银行存款 116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02/1.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60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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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差额征税开票只按差额开票吗?账务怎么处理呢?
答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出现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的政策,而差额征税后,有的能全额开专票,有的却只能差额开专票,这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增值税最关系的原理就是抵扣链,比如张三卖货给李四按100,李四卖给王五按150,这时候,对于张三来说按100缴了增值税,而李四实际按50缴了增值税,与此同时,对于王五来说,是按150来抵扣进项。
说白了,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扣的进项就是张三和李四共缴的税。
我们以自来水水费为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54号公告,很明显的自来水这时候是差额征税,但是这时候该怎么开票呢?比如水厂开给物业水专票1000,然后物业按照1500转给大世财税公司。这时候,对于物业来说,自然是按差额(1500-1000)来缴税,但是开票给大世财税公司时,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换句话说,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能抵的进项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前文开头就说过,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链条原理,而在物业水费上,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同样的,其能抵的也是水厂与物业共缴的税额,这时就很明显的,水厂按1000缴了税,而物业按500缴了税,因此,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自然应按1500抵,即物业此时应按1500全额开专票给大世财税公司。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为什么劳务派遣在采用差额征税时,不能全额开专票呢?
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小世公司向大世财税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收取10万,然后将9万作为派遣员工的工资付给了付给了派遣员工,这时候,选择差额征税时,按(10-9)来缴税,这时候,向大世财税公司开票时,为什么不能按10万开专票,而只能按差额的1万来开票呢?
前面早就说过,增值税原理关键在于抵扣链条,即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而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例子中,因为本身上劳务公司付给员工的9万元压根没有涉及缴税,这时候,仅仅是劳务公司按1万缴了税,自然的,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其能抵的仅为劳务公司与员工共缴的(也就是1万)。
之所以举上面的几个例子,是因为营改增后,对于差额征税,究竟何时全额开专票,何时差额开专票,很多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因为不知其所以然,而导致混淆。而大世一直认为,懂原理,则理解起来将更简单,也更方便。
最后,再额外说两点:一是对于房地产来说,土地实际是进行了虚拟进项,也就是说,虚拟的认为土地进项已经缴了,从而才有全额开专票;二是如果大家实在分不清,其实对于文件,只要看其明确写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那就只能差额开,而如果没写,那就可以全额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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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开出去的发票金额比实际收到的金额差几万,以后也不会收到这个差额了,这样要怎样做会计处理呢?
答收不回来的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会计准则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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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会计上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是开票的时候是按全额开具
那销项差额如何处理呀?
答你好,同学。
开票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 全额销项税额
期末按差额计税税,和上面确认的差额进行调整
借 应交税费
贷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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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差额征税具体的会计处理
答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当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经纪代理服务;(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4)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6)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抵扣销项额的账务处理: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且纳税义务
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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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增值税交款时与计提的差额,怎么会计分录处理?差额几分钱
答借营业外支出 或者是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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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费采用差额征税简易计税会计怎么处理
答您好,案例
甲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同时收取自来水费。支付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费价款合计103万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万元,并认证相符。由于甲企业未实行一户一表,因此将该自来水费用按照各业主房间建筑面积分摊。收取业主自来水费的价格中包含为业主缴纳水费的服务费共10万元。
案例解析
一、营改增后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的税率差问题
营改增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代业主向自来水公司支付的自来水费用,作为转售处理,会产生税率差的问题。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向业主收取自来水费不符合自产条件,只能选择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各地方政策解决方案的缺陷
之前为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水费税率差问题,不少地区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转售给业主的自来水费,可选择3%征收率。但是该规定在税理上有漏洞,选择3%简易计税却能抵扣进项税,这与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则相悖;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着不能抵扣自来水进项税,却仍要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税负增加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其他电费暖气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政策
201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号公告采取了差额征税并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解决了税理上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原则问题,以及自来水税率差对于物业管理纳税人造成的税负增加问题,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增加问题;
注意,按照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
四、自来水费之外其他费用,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税负增加问题
54号公告只对自来水费进行了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规定,这意味着其他的费用如电费和暖气费等不能采取相同的政策,在按照转售处理时,采购时抵扣电费17%进项税,或者13%取暖费进项税,销售时也按照相同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讲,自来水之外的其他电费气费等并不存在税负增加问题。
而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转售自来水之外的其他电费气费等,仍然存在着不能抵扣进项税,却仍要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问题。即54号公告并未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来水之外的其他费用税负增加的问题。
另外,我们不能忽视各地方的政策,比如对上述问题按照代购处理的规定。代购的政策在营改增前即已存在,也是正式有效的文件。
五、如何开发票问题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且简易计税方式的,54号公告中并未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在新系统中可不采取差额开票功能,业主可抵扣差额征税前的进项税。
六、账务处理
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一)按照正常转售自来水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但是不能选择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
甲企业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03÷(1+3%)×3%]
贷:银行存款 103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103+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11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13÷(1+13%)×13%】
3、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3-3=10万元。
(二)按照53号公告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政策
按照53号公告采取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
甲企业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03÷(1+3%)×3%】
贷:银行存款 103
说明,该分录中的3万元,并不是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差额扣除自来水费103万元计算可抵减的增值税额=103÷(1+3%)×3%=3万元。因选择简易计税,不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71【113÷(1+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29【113÷(1+3%)×3%】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29-3=(113-103)÷(1+3%)×3%=0.29万元
3、如果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则应转出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说明,如果支付的自来水费大于收取的业主的自来水费,则仍然按照上述分录账务处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可抵减以后自来水税费产生的正数差。但该借方余额是否可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54号公告并未明确,个人认为可以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如以后明确不能抵减其他业务的增值税额,可在未交增值税下增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以抵减后期产生的自来水费的正数差。
(三)按照代购政策处理
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水电气费,各地方政策中有将其作为代购处理的规定。比如在不垫付资金,将开具给业主的水电气费发票转交给业主等情况下,可以作为代购处理。
收取的业主的代收水电费服务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征增值税。
按照代购政策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103
贷:银行存款 103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应收款 103
主营业务收入——代交水电费收入 9.43【(113-103)÷(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7【(113-103)÷(1+6%)×6%】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0.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