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在实施是什么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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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法的第3题 A《……实施细则》是属于法规还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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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有没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前后对比表分享
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过四次修正
一次能发3个,一会再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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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工程施工科目,也要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个二级明细科目吗?
答合同毛利这个一般不用设置就行。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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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一下国办函〔2019〕11号《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及实施细则这个价格文件在哪里能找到呢
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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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搜不到,请帮忙搜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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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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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没有详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区别的文档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
1.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二、会计科目设置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一些科目,例如小企业科目没有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预计发生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三、账务处理
1. 资产清查: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存货盘盈需要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则要区分原因,正常损失计入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处理与存货盘亏类似。
2.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税法中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冲回,允许转回的有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3. 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4. 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5. 前期差错更正: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调整当期;企业会计准则若影响重大,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四、财务报告
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此外,两者在一些具体业务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例如:
(一)营业外收支
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政府补助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等。
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等。
(二)财务费用
1.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财务费用核算范围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企业会计准则下,核算范围还包括汇兑损益以及企业发生及收到的现金折扣。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汇兑损益和企业发生及收到的现金折扣虽没有明确规范,但应采取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的核算方法。
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通过票面金额及票面利率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则通过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资本化金额的计算需要区分一般借款和专门借款。
(三)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
(四)资本公积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即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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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有最新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吗?文档或链接,谢谢
答在网上税务局的税收政策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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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给一份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明细
答学员朋友您好,科目与编码查询表https://www.acc5.com/tools/account_re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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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您是怎么搜索到的,能告诉我搜索方法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有一个政策,在这里面点开,有政策法规库,输入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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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税务登记的会计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做账还是按照老准则来做账,还是必须得按照新收入准则来做账?我看兼职会计用的会计科目还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各类明细成本科目。他用的不是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而且,确认收入,他也还是按照开票来确认收入的。
答你好; 1. 小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 这个准则做即可; 选择工程施工继续做账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