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拖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4872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436元。已知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计算甲卷烟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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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算增值税时卷烟的组价公式和计算消费税时卷烟的组价公式分别是什么
答你好,你这里说的是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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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卷烟的最高价210元/条 平均价200
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2020年5月将30条卷烟做样品,分给各经销单位;将1大箱
卷烟送给协作单位。提示:1箱=250条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应交消费税
(3)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1)计算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30%2B250)*210*0.13=7644
2)计算该企业应交消费税=(30%2B250)*210*56%%2B(30%2B250)*0.6=33096
应缴纳的城建税=(7644%2B33096)*0.07=2851.08
教育费附加=(7644%2B33096)*0.03=1222.2
地方教育费附加=(7644%2B33096)*0.0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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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嫩纳税金的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的市场价格;(3)因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出厂环节消费税1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2)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答参考答案:(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70000+8000+10000/(1+13%)]/(1-30%)×30%×(5%+3%+2%)=37221.24×(5%+3%+2%)=3722.12(元)。
(2)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40000+30000+1000+5000)×(5%+3%+2%)=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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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月26日向陈氏超市销售用上月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不含增值税),共计400000元(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3600元),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需要计算消费税的计算过程
答你好,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3600元——这个增值税率是多少,题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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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外购了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40000元,当月生产卷烟领用了部分烟丝,期初库存的外购烟丝成本为26000,期末库存烟丝成本为78000元。
要求:计算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的税额
答你好,购入应税消费品(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再销售时,计算消费税时可以按实际领用量扣减已纳消费税
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26000+140000-78000)*30%=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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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烟丝用于连续加工卷烟,为何不交增值税呢?
委托加工环节,烟丝和卷烟都需要交增值税吧?
答同学你好,这是正常的生产领用环节,不需要交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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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要求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答案及解析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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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要求(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56%+200X150÷10000=507(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X30%X80%=938.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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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要求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答案及解析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56%+200X150÷10000=507(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X30%X80%=938.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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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要求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答案及解析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56%+200X150÷10000=507(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X30%X80%=938.09(万元)。